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所需评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入库项目(采购编号:安龙财磋商采购〔2018〕25号)现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
1、《磋商文件》第二章包1(工作要求):二、确定入库造价咨询机构数量:由“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6家,不足则全取。” 变更为“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12家,不足则全取。” 包2(工作要求):二、确定成交入库资产评估机构数量:由“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3家,不足则全取。”变更为“磋商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6家,不足则全取。”
2、《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增加以下内容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4.1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价格扣除/优惠率增加的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投标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4.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扣除的界定依据: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附件1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供磋商小组审核。(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
4.3最终报价(二次报价)后,磋商小组对审核合格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服务)的价格/优惠率给予6%的扣除/增加,用扣除后的价格/增加后的优惠率参与评审。
4.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a、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率增加,仅作为价格/优惠率评审的依据,并不影响合同执行价格/优惠率,合同执行价格/优惠率为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优惠率。
b、投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磋商文件》第一章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变更为“2018年6月5日上午9:00”;
4、《磋商文件》相关条款做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所需评审机构和评估机构入库项目澄清与修改公告”将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变更的部分,对所有投标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安阳市龙安区财政局
联系人:冯先生
电话:0372-3392066
地址: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
采购代理机构: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鑫
电话:0372-2283982、2283981 财务部咨询电话:0372-2283983
地址:安阳市中华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安阳市方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28日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