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经研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将针对采购项目的厂家专项授权作为投标限定条件。
对采购项目技术、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确需厂家针对采购项目专项授权的,应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充分征求潜在投标供应商意见。
各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真正体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2009年8月26日